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玲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6********0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5996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2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伟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钰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玲珠对被告钟伟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5.5元,由被告钟伟湘、何玲珠负担。上述费用原告何钰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向原告何钰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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