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玲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6********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1民初5996号 |
案号 |
(2020)粤0111执2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伟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钰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玲珠对被告钟伟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5.5元,由被告钟伟湘、何玲珠负担。上述费用原告何钰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费用直接向原告何钰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