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1********4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21民初2562号 |
案号 |
(2020)豫1121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豪强与被告邢晓蕾离婚。二、原、被告的女儿王紫依由被告邢晓蕾抚养,儿子王恒一由原告王豪强抚养,两个孩子均跟随被告邢晓蕾一起生活。待子女分别有识别能力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王豪强每月向被告邢晓蕾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各1000元至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前的学费全部由原告王豪强负担。原告王豪强、被告邢晓蕾对子女均有探望的权利。三、原告王豪强自愿将其哥王克强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阳光嘉园5号楼东单元三楼西户约153平方的商品房于2019年2月28日前交付给被告邢晓蕾所有,该套商品房的所有购房款和装修款由原告王豪强支付,与被告邢晓蕾无关。如果该房产到2020年1月1日之前不能过户给被告邢晓蕾,原告王豪强自愿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向被告邢晓蕾支付现金80万元。四、其它问题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豪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