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0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802民初4746号
案号
(2019)皖1802执恢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城市定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并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律师代理费5825元;二、若被告宣城市定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有权对被告宣城市华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宣房地产他证宣开他字第00110747号项下房地产在最高额550万元的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丁国胜、王文珍、丁明对被告宣城市定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时间
2019-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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