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4********0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胶民初字第3022号
案号
(2016)鲁0281执3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瑞合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栓泽、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强、管永秀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青岛瑞合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栓泽、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强、管永秀利息及滞纳金(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20元,由二原告负担20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2 820元;保全费1 3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以上费用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4 1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10-19
发布时间
2016-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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