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4********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胶民初字第3022号 |
案号 |
(2016)鲁0281执3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瑞合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栓泽、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强、管永秀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青岛瑞合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栓泽、董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强、管永秀利息及滞纳金(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20元,由二原告负担20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2 820元;保全费1 3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以上费用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4 1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19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