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4********0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81民初5113号
案号
(2017)鲁0281执2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杰、张栓泽、青岛瑞合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元维、李芳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董杰、张栓泽、青岛瑞合房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元维、李芳利息及滞纳金(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080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7-19
发布时间
2018-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ZX0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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