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巴根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6********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2523民初188号 |
案号 |
(2020)内2523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巴根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薛克诗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6250元,共计176250元;二、驳回原告薛克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9.10元由被告龚巴根那负担1912.5元,由原告薛克诗负担4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