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622********5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723民初1778号
案号
(2020)内0723执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忠丽、李雪峰、王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代为偿还原告杨海英借款本金69 000元,并自2017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1.5分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被告李忠丽、李雪峰、王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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