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7********1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 0526 民初 3464 号
案号
(2020)黔0526执1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行借款本金 90,584.83 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50 元由被告宋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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