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2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23民初718号 |
案号 |
(2020)黔0323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田健、赵静莎共同偿还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54286.19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3月14日的未付借款利息及复利574549.38元,并从2018年3月15日起至全部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1.8025%支付该贷款利息及对逾期未付利息按年利率21.8025%支付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超过24%的,按24%计算,未超过的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计算)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二、被告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乾云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绥阳聚源鑫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绥阳县洋川镇幸福大道(幸福金港项目)接待中心1层1-5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绥阳县字第201601195号、房他证号为:遵房他证绥阳县字第201600097号,面积为297.76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8.00元,由被告田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