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2********8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高商初字第380号 |
案号 |
(2017)鲁0191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项兆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将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当金5 0万元。 二、被告项兆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将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自续当到期日的次日2 01 5年6月1 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项兆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向原告济南市将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 5 05 0元。 四、被告项辉、项丽敏、徐能麟、张文美、山东万鼎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济南市将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对被告项兆西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对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南村1 8号楼房产一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项兆西、项辉、项丽敏、徐能麟、张文美、山东万鼎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05 5元、保全费2 94 3元,共计1 2 2 2 0元,由被告项兆西、项辉、项丽敏、徐能麟、张文美、山东万鼎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7-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