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鹏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0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02刑初451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3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谢鹏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于忠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2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谢鹏崇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江春芳人民币二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赵红侠人民币二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张迪人民币六百元、退赔被害人武丹丹人民币一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丁小红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淑芹人民币二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凌士杰人民币二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沙沙人民币二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王德海人民币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冯壮人民币三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沈连秀人民币二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杜凤娟人民币二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吕红人民币二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范建刚人民币八百元、退赔被害人季端翠人民币二万九千元、退赔被害人张玉芝人民币二百元、退赔被害人李莉人民币四百二十元。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追缴被告人谢鹏崇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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