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3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7民初755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1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艳向原告何艳婵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梁艳向原告何艳婵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何艳婵已预交),由被告梁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