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东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622********1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08刑初369号
案号
(2020)桂0108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正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于东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彭登芬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正艳人民币37000元,依法充抵对其所判处的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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