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田林县锦宏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029民初645号 |
案号 |
(2019)桂1029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田林县锦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18年6月13日的利息为2131550.80元,自2018年6月14日起的利息以13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原告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西田林县锦宏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商铺所有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的商铺为田林县乐里镇城东商贸城地王·国际2号楼1、2层10号、12号、14号商铺以及6号楼1号至18号商铺、42号至47号商铺,抵押权证号:田房预田林县字第00000332号];三、被告赵必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89元,由被告广西田林县锦宏商贸有限公司、赵必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必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029566774427E |
登记机关 |
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