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贺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37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6727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6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振兴、付秀菊、崔贺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6 029.50元;二、被告崔振兴、付秀菊、崔贺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46 029.50元为基数的罚息和逾期管理费(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沈阳澳尔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振兴、付秀菊、崔贺龙、沈阳澳尔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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