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映山红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31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7590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9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艳艳、隋小营、于秀媛、隋小兵、沈阳映山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瀚王藏獒养殖繁育基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代偿款28,501.79元;二、被告吴艳艳、隋小营、于秀媛、隋小兵、沈阳映山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瀚王藏獒养殖繁育基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代偿款的利息(以本金16,906.7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吴艳艳、隋小营、于秀媛、隋小兵、沈阳映山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瀚王藏獒养殖繁育基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吴艳艳、隋小营、于秀媛、隋小兵、沈阳映山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瀚王藏獒养殖繁育基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代偿款的利息(以本金11,595.0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吴艳艳、隋小营、于秀媛、隋小兵、沈阳映山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瀚王藏獒养殖繁育基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四、被告吴艳艳、隋小营、于秀媛、隋小兵、沈阳映山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瀚王藏獒养殖繁育基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艳艳、隋小营、于秀媛、隋小兵、沈阳映山红商贸有限公司、沈阳瀚王藏獒养殖繁育基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隋小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2313181236N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8-8号(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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