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126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4民初407号
案号
(2018)豫0704执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永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保功借款本金43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3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原告崔保功对本案所涉质押物依法享有质权,可以对质押物折价或者以该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孙宇对原告崔保功在通过行使质权后仍不能实现的本案债权在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孙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鑫福祥公司、赵永谦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00元,由被告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永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4-10
发布时间
2018-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永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乡市胜利路与化工路西南角康乐佳苑6号楼二单元2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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