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2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1民初1307号 |
案号 |
(2018)豫0721执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张雪斐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限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张雪斐借款32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限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张雪斐借款689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上述三项借款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息2分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四、赵永谦对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张雪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395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省新乡鑫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永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时间 |
2019-03-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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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永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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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乡市胜利路与化工路西南角康乐佳苑6号楼二单元21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