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0104********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2民初5312号
案号
(2020)川0112执恢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红卫、唐艳萍借款本金977843.88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邦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义务后可向林强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陈红卫、唐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54元,由原告陈红卫、唐艳萍负担206元,被告林强、四川邦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7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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