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6民初2084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宾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海燕、陈锦宁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2018年9月26日的利息为15528.17元,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上荣、陈幼兰对上述债务在5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海燕、陈锦宁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被告肖海燕、陈锦宁、陈幼兰、陈上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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