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5********3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845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3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瑶、廖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195.66元及利息11197.24元(暂算至2020年1月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4元,依法减半收取9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瑶、廖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