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5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02民初12614号 |
案号 |
(2020)浙0702执3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溪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12771.35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11月14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迪骁、李梦、范伟平、朱红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670元,合计3916元。由被告范星辉、张迪骁、李梦、范伟平、朱红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