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3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1911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4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9879.75元,支付2020年1月16日前尚欠利息(含复息、罚息)利息2097.15元,及按原合同约定计付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谭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1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旭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被告谭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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