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25********1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2民初4518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2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亮于2016年1月27日所签备案号为xy1600229558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张红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注销荥阳市荥泽大道与索河路交叉口东南侧东方盛典1幢2单元14层1410号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及撤销备案号为xy1600229558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三、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预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四、被告张红亮、郭俊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元正置业有限公司102087.45元及代理费28415元,共计130502.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被告张红亮、郭俊晓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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