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6********5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5民初465号
案号
(2020)豫1025执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许昌家福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2879.17元,并自2018年6月28日起,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支付罚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8年6月28日起以所欠利息202879.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支付复利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至;2.被告襄城县富祥纸箱有限公司、许昌福之家家俱有限公司、王许超、李电磊、景二芬、崔欢欢、李红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6003元,,由被告许昌家福门业有限公司、襄城县富祥纸箱有限公司、许昌福之家家俱有限公司、王许超、李电磊、景二芬、崔欢欢、李红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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