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3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4民初1193号
案号
(2018)豫0184执17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郑市好心情枣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 937 953.96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6年4月28日起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新郑市御蜂园商贸有限公司、孟杰、孙倩倩、王贵玲、赵志勇、白桂敏、孟英伟、李媛对被告新郑市好心情枣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0 3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 304元由被告新郑市好心情枣业有限公司、新郑市御蜂园商贸有限公司、孟杰、孙倩倩、王贵玲、赵志勇、白桂敏、孟英伟、李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5-28
发布时间
2018-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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