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1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初3013号
案号
(2020)赣0302执1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偿还本金166372.81元,分期手续费34850元及截至2018年10月21日利息346.98元;此后利息至清偿之日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不得超出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二、被告王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4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负担28元,被告王锋负担43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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