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1********2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82民初3120号
案号
(2019)豫0182执5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荥阳市一诺重型机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2日借期内利息0.296404万元、2016年12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9.7005%*1.5计算)、复利(按逾期未支付的利息*年利率9.7005%*1.5计算)、律师代理费1.8万元;二、被告郑州瑞颂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志军、李子强、李兴远、曹瑞、高伟伟、赵倩倩对本判决第一项的1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3元,被告荥阳市一诺重型机具厂、郑州瑞颂商贸有限公司、王志军、李子强、李兴远、曹瑞、高伟伟、赵倩倩负担13800元,被告被告荥阳市一诺重型机具厂、郑州瑞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2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时间
2019-0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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