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20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2民初3120号 |
案号 |
(2019)豫0182执5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荥阳市一诺重型机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2日借期内利息0.296404万元、2016年12月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9.7005%*1.5计算)、复利(按逾期未支付的利息*年利率9.7005%*1.5计算)、律师代理费1.8万元;二、被告郑州瑞颂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志军、李子强、李兴远、曹瑞、高伟伟、赵倩倩对本判决第一项的1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23元,被告荥阳市一诺重型机具厂、郑州瑞颂商贸有限公司、王志军、李子强、李兴远、曹瑞、高伟伟、赵倩倩负担13800元,被告被告荥阳市一诺重型机具厂、郑州瑞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时间 |
2019-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