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6********51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邹民初字第2056号
案号
(2016)鲁0883执16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庆贞、刘凡英、邹城市新纪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长峰借款200万元整。二、被告李明、赵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邹城市众诚养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丁庆贞、刘凡英、邹城市新纪商贸有限公司、李明、赵新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时间
2016-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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