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3********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323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0323执6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沂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海洋、张莉偿还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郑海洋、张莉支付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任燕、刘长磊、王志庆对郑海洋、张莉上述一、二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郑海洋、张莉追偿。上述各项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海洋、张莉、任燕、刘长磊、王志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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