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31民初1152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98,018.0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罚息自2018年12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2,998,018.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625‰计算,已付19,800元罚息予以扣减;复利自2019年1月21日起,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1.96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000元;三、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清泉街9号的抵押财产【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02971、0102972、0102973、0102974、0102975、0102976、0102977、0102978、0102979、0102980号,蒲国用(2010)第994、995、996、997、998号,他项权证号:川(2016)蒲江不动产证明第0000137号】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彭富、彭绪坤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成都达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彭富、彭绪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31562031060H |
登记机关 |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清泉街1幢1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