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民终13522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恢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国花借款本金119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19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余斌、尹键就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向原告袁国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10元,由被告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余斌、尹键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三弦投资有限公司、尹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