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保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03********0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1民初1209号 |
案号 |
(2020)甘0521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辛林珠、张保安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173.5125万元,共计873.512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1.7%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甘肃天水昊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30元,由辛林珠、张保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