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3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21民初1060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4 400元给原告黄家正;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 440元给原告黄家正;三、被告李丽悄赔偿经济损失37 441.37元给原告黄家正;四、驳回原告黄家正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 490元、鉴定费600元,共2 090元,由原告黄家正负担311元,被告李丽悄负担1 779元。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4 400元给原告黄家正;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 440元给原告黄家正;三、被告李丽悄赔偿经济损失37 441.37元给原告黄家正;四、驳回原告黄家正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 490元、鉴定费600元,共2 090元,由原告黄家正负担311元,被告李丽悄负担1 77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