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国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1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民终542号
案号
(2020)豫0422执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二、毛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俊丽、王振峰1298160元;三、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数额,毛国辉在865440元的范围内,与毛国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四、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数额,叶县诚达运输有限公司在108180元的范围内,与毛国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沈俊丽、王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毛国峰负担5280元,由毛国峰、毛国辉共同负担9240元,由叶县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由沈俊丽、王振峰负担1760元;鉴定费28000元,由毛国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937元,由毛国峰负担8672元,由毛国峰、毛国辉共同负担17362元,由叶县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70元,由沈俊丽、王振峰负担7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21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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