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民终542号 |
案号 |
(2020)豫0422执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二、毛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俊丽、王振峰1298160元;三、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数额,毛国辉在865440元的范围内,与毛国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四、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数额,叶县诚达运输有限公司在108180元的范围内,与毛国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沈俊丽、王振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由毛国峰负担5280元,由毛国峰、毛国辉共同负担9240元,由叶县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由沈俊丽、王振峰负担1760元;鉴定费28000元,由毛国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937元,由毛国峰负担8672元,由毛国峰、毛国辉共同负担17362元,由叶县诚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70元,由沈俊丽、王振峰负担73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