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小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1********7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221民初2047号 |
案号 |
(2019)豫1221执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渑池县宏坤商贸有限公司、王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594354.5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4元,减半收取4872元,由被告渑池县宏坤商贸有限公司、王小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