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822********5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8民初7180号
案号
(2018)川0108执27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伟、陈子全、吴群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陈伟、陈子全、吴群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截止2018年3月19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182428.56元,复利10082.94元,并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所欠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三、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就被告陈子全、吴群英提供抵押的成都市西航港街道长江路一段8号宗申流溪丽园8栋4单元3楼6号的房屋(权0273452)行使抵押权,并有权对被告陈子全、吴群英提供的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成都鑫通盛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4元,由被告陈伟、陈子全、吴群英、成都鑫通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时间
2018-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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