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8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304民初8584号 |
案号 |
(2020)浙0304执1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超、花向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79207.82元、手续费3824.55元、透支利息(截至2019年6月28日的透支利息为5601.31元,2019年6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79207.8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刘超、花向玲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刘超名下的斯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苏c3n361、车架号lm6afbap2hx031276)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被告刘超、花向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