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81********5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3894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47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借款本金49999元,并支付利息4223.36元(利息算至2020年3月24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倪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直接向吴文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文龙、倪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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