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2********03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2民初2455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恢4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勇、林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厢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97277.45元及该款自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陈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陈勇、林静、陈恕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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