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1********12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02民初999号
案号
(2019)冀0602执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然借款本金42088.54元及利息(以42088.5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涿州市盈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小军、张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13
发布时间
2019-01-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602执48号
立案日期
2019-01-13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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