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1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2民初255号 |
案号 |
(2020)桂0922执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健、何梅返还借款本金464047.44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二、被告黎健、何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法:1、2017年10月30日之前的利息21167.87元;2、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金时止,以464047.4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32﹪计算);)三、被告黎健、何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278元;四、被告黎健、何梅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黎健名下的位于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960-1号院(欧景蓝湾)11幢1-604号[证号为: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023445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034元,依法减半收取451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5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8037元,由被告黎健、何梅负担。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