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2********2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03执323号 |
案号 |
(2020)豫0403执恢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新明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3928408.5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照借款合同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但逾期还款利息累计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已实际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在本金和利息中予以扣除)。二、被告鲁山县宏昌五金有限公司、鲁山县万华皮件有限公司、鲁山县长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奎星食品有限公司、宋国亮、邓 君、宋行行、李红伟、肖花枝、李林、陈冬枝、陈娟娟、钱立功、钱立奎、武妹平、李政桦、胡东洋、胡江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和平路北6号院冠京住宅楼东1单元2层东北户(平房他证新华字第15008147号)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卖,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有权在其担保债权40000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新明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鲁山县宏昌五金有限公司、鲁山县万华皮件有限公司、鲁山县长城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奎星食品有限公司、宋国亮、邓君、宋行行李红伟、肖花枝、李林、陈冬枝、陈娟娟、钱立功、钱立奎、武妹平、李政桦、胡东洋、胡江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