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3********5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11民初3829号 |
案号 |
(2020)豫04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1.036178万元、逾期利息4.690316万元,合计495.726494万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9月20日)及之后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爱、郑崇超、朱有食、郑光、陈桂莲、朱康升、朱朝江、郑春阳、王梓伊、朱丽、张雅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项山市同丰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58元,由河南省同丰建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爱、郑崇超、朱有食、郑光、陈桂莲、朱康升、朱朝江、郑春阳、王梓伊、朱丽、张雅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