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2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0)冀0602执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借款本金1420万元、利息119679.38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4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并加收50%罚息标准计算);二、被告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抵押物(位于保定市易县城管处金台东路开元大街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房屋,权属证书:易县房权证易城字第20101233273号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易国用(2010)第03-8689号)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偿还责任;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对上述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河北玄武建材集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米学放、被告郭锦辉、被告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718元,由被告玄武矿业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玄武建材集团、被告玄武复合材料公司、被告米学放、被告郭锦辉各负担3179.5元,五被告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借款本金1470万元、利息119679.38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4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并加收50%罚息标准计算);二、被告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抵押物(位于保定市易县城管处金台东路开元大街十字路口东北角的房屋,权属证书:易县房权证易城字第20101233273号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易国用(2010)第03-8689号)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偿还责任;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对上述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河北玄武建材集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米学放、被告郭锦辉、被告河北玄武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2718元,由被告玄武矿业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玄武建材集团、被告玄武复合材料公司、被告米学放、被告郭锦辉各负担3179.5元,五被告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锦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33757508236C |
登记机关 |
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易县金台东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