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1********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1379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国庆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二、被告刘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32.88元、利息6,450.8元、罚息、复利131.58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3月11日);并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高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国庆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9元,保全费1,553元,均由被告刘国庆、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