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0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 辽0103民初1767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9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晓东、阚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46897.85元;二、被告姜晓东、阚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46897.85元的逾期利息2875.09元、罚息87.41元(截至2017年11月9日止)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利息、罚息,从2017年11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姜晓东、阚丽华未按上述一、二项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则被告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9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姜晓东、阚丽华、辽宁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陆文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3750787631R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聚农路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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