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2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20545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7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郑波、陈彩虹于2017年8月8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二、被告郑波、陈彩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787000元、利息3909.55元、罚息及复利2256.94元,合计:793,166.49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8月16日);并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高成亮、郭侠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对被告郑波、陈彩虹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郑波、陈彩虹、高成亮、郭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2元、减半收取5876元、保全费4496元,均由被告郑波、陈彩虹、高成亮、郭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