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04民初2783号 |
案号 |
(2020)辽1104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与被告杜平于2015年8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借款本金67864.01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31日产生的利息1431.72元、罚息75.93元,计69371.66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与罚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计算)。三、被告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因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815.44元。四、被告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杜平截止至2018年12月3日的未还借款本金余额及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本判决第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平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杜平与被告盘锦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